《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 解读

来源:本站日期:2022-07-01 11:26阅读量:1621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5年6月25日,省国资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精神,起草并由省政府下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同时省国资委制定了配套的《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此后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国资委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由此我省基本建立起以产权转让为基础的,实物资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增资扩股征集合作方、资产出租征集承租方等进场交易制度体系。特别是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立法形式明确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从十多年来的实践情况看,25号文件等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建立,对推动企业国有资产的规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16年6月24日颁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省国资委在认真学习贯彻32号令、总结25号文件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联合财政厅以川国资委〔2018〕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印发。

    二、主要内容 18号文件共5章92条,包括总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与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第一章  总则,共计八条。明确了《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遵循原则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单位等概念。

(二)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共计五条。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的条件 、应当对交易机构进行提醒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形。   

(三)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共计五节六十五条。分节明确了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出租、企业资产合作等资产交易行为的程序及要求。

(四)第四章 法律责任,共计四条。明确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等产权交易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

(五)第五章 附则,共计十条。明确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军工、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资产交易,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资产交易,境外企业在境内国有资产交易,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企业产(股)权交易,企业国有资产置换以及国有参股企业资产交易的管理。

    三、主要特点

(一)进一步拓展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关概念 将企业资产出租和企业资产合作纳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范畴,并对主要环节作了统一规范;增加了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单位、资产出租、资产合作等概念条款。

(二)进一步明细了规范对象和适用范围。 规范对象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明细到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并对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发表意见作了原则性规范。明确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资产交易适用本办法,并对军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国有参股企业涉及的资产交易、资产置换行为的管理作了规定。

 (三)进一步细化了资产交易有关程序 在产权转让立项和方案审核、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成交公示等方面作了细化。明确了产权转让和增资的定价依据。规定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的非公开协议产权转让、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等增资行为,可以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四)进一步下放或归位了管理权限 非公开协议转让范围,由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产权转让,放宽到同一集团内部实际控制企业之间产权转让,并增加不同级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进一步明确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将企业内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审批权限下放到国家出资企业。将企业资产转让、资产出租、资产合作等法人财产权的审批权限归位于国家出资企业,同时要求其负责制定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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